衛生署公告:公告修正「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一日生效;惟中華民國101年6月30日前各醫院已招收之住院醫師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本課程訓練完成所需時間為3.5年
訓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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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項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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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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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標準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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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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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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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習皮膚病之全人醫療(包含門診及住院病人)。
2.學習一般皮膚病診療(強調臨床鑑別診斷)及判讀基本皮膚病理。
3.學習臨床檢查方法,含伍氏燈檢查、黴菌鏡檢(KOH
test)、寄生蟲及病毒感染之抹片檢查 (Tzanck smear)、皮膚鏡(Dermoscope)檢查等。
4.皮膚科治療用藥之臨床藥學。
5.學習基本治療技能:含皮膚切片手術、初階皮膚外科手術、冷凍手術治療、電氣燒灼、藥物燒灼、光照治療等。
7.參加專業責任與醫病關係等相關之醫學倫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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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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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人醫療訓練共五例以上。
2.臨床檢查方法每項五例以上。
3.基本技能實例操作每項五例以上。
4.由科部主任實地評核,做成文書報告,評核重點包含:
(1)醫學知識。
(2)病史取得及病歷記載。
(3)理學檢查。
(4)處置技術。
(5)責任感。
(6)醫病關係。
(7)同事關係。
(8)時間應用。
(9)科部內外學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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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至少有一小時應參加本院或他院之討論會,含臨床病例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圖書期刊討論會、病房迴診、組織病理判讀及住院醫師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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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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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續第一年加強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訓練。
2.免疫螢光切片染色及判讀。
3.黴菌培養及判讀。
4.皮膚貼膚及皮內試驗及判讀。
5.全身性疾病之皮膚表徵及皮膚病相關之其他系統疾病。
6.學習進階光照治療。
8.擔任進階皮膚外科手術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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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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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皮膚腫瘤切除手術五例以上。
2.照護住院病人五例以上。
3.免疫螢光切片染色之判讀、黴菌培養之判讀、貼膚試驗之判讀,每項五例以上。
4.由科部主任實地評核,做成文書報告,評核重點包含:
(1)醫學知識。
(2)病史取得及病歷記載。
(3)理學檢查。
(4)處置技術。
(5)責任感。
(6)醫病關係。
(7)同事關係。
(8)時間應用。
(9)科部內外學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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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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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習進階皮膚外科:皮瓣手術、植皮術等。
3.在主治醫師指導下,負責他科之會診工作。
4.學習皮膚科進階藥物療法(含化學治療及免疫療法)。
5.整理文獻,撰寫病例報告,或作臨床研究,撰寫論文。
6.指導資淺住院醫師之住院病人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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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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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門診診療工作,每週一次以上。
2.參與皮瓣手術及植皮術,各兩例以上。
3.參與雷射及光電手術(含至少兩種不同類機型),各十例以上。
4.由科部主任實地評核,做成文書報告,評核重點包含:
(1)醫學知識。
(2)病史取得及病歷記載。
(3)理學檢查。
(4)處置技術。
(5)責任感。
(6)醫病關係。
(7)同事關係。
(8)時間應用。
(9)科部內外學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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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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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訓練獨立門診及會診診療之能力。
2.學習急重症與皮膚相關之診療照護。
3.學習與皮膚科有關之其它專科醫學 (如免疫疾病、血液疾病、職業醫學、環境醫學等)。
5.訓練領導能力及學習行政、資訊管理。
6.參與學生及住院醫師之教學。
7.學習基礎醫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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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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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科會診紀錄三十例以上。
2.由科部主任實地評核,做成文書報告,評核重點包含:
(1)醫學知識。
(2)病史取得及病歷記載。
(3)理學檢查。
(4)處置技術。
(5)責任感。
(6)醫病關係。
(7)同事關係。
(8)時間應用。
(9)科部內外學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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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本課程訓練包括皮膚診斷學、皮膚微生物學、性傳染病學、皮膚生理學、皮膚免疫學、皮膚基本治療學、皮膚光照治療、皮膚過敏測試、皮膚腫瘤學、皮膚病理
學、皮膚外科學、皮膚進階治療學、社區醫學服務、職業環境皮膚科學、基礎醫學研究、皮膚美容外科、美容注射及皮膚保健暨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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