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光治療:
(1)申報原則:病歷應附照片(首次治療前),並依規定註明每次治療日期及劑量,若未註明則保險人不予給付。病情穩定者,同一療程以六次為原則。(97/5/1)(99/7/1)(102/7/23)
(2)限用於乾癬、皮膚淋巴瘤、白斑、全身性濕疹(51018B、51019B);尿毒性皮癢症。
2.冷凍治療【液態氮冷凍治療(51017C)、冷凍治療-單純(51021C)、冷凍治療-複雜(51022C)】:(95/7/15)(99/7/1) 申報原則:病歷應詳實記載,治療方法須有學理根據。
(1)液態氮冷凍治療(51017C):病灶數量需3個(含)以上或總面積大於2平方公分(>2cm2),或必須先做削皮(shaving)處置者。
(2)冷凍治療-單純(51021C):病灶數量單一或總面積1平方公分以內(≦1cm2)之單純冷凍療法。
(3)冷凍治療-複雜(51022C):病灶數量需2個或總面積大於1平方公分至2平方公分以內(>1cm2 且≦2cm2)之複雜冷凍療法。
(4)位於所有人臉部或六歲以下孩童,得以診療項目代碼51017C申報醫療費用。(99/7/1) (101/2/1)
3.皮膚病灶內部注射-4平方公分以下(51009C)-4-9平方公分(51010C)、皮膚病灶內部注射-9平方公分以上(51011C)
(1)申報原則:須多次治療時,每次注射應間隔一週(七天)以上,執行率偏高者將列入重點審查。同一之囊腫若施行此處置,不得再另行申報切開排膿,應擇一申報,如為病灶廣泛之病例,須另行處方外用類固醇製劑時,應於病歷上記載清楚。
(2)適應症:限用於蟹足腫、囊腫、圓禿及結節性癢疹,及其他經公認病灶內注射治療有效之皮症。(97/5/1)
4.電燒治療:
1.申報原則:
(1)皮膚電燒灼治療-單純(51005C):面積小於二平方公分。
(2)皮膚電燒灼治療-複雜(51006C):面積大於二平方公分。
2.適應症:限用於各種皮膚腫瘤、疣。刪除(99/7/1)
5.切開排膿(51020C),限囊腫及大型膿瘍(abscess)申報。甲溝炎、毛囊炎及一般血腫之引流或傷口之引流應以【皮膚簡單切開或切除不縫合(含膿庖切開)】(51004C)申報。
6.全身性溼疹,限慢性且病灶面積達全身三十%以上之個案,並須附病歷影本備查。
7.白斑患者接受紫外光化學治療之審核原則:
(1)病灶限暴露部位,病程不超過五年者。
(2)治療期限:無論合併口服或外用對光敏感劑,每週至多申報三次為原則,總共不超過五十次。
(3)因審查需要時,應要求特約醫療院所檢送相關病歷並應註明每次治療日期及劑量。如需第二個療程則須於病歷上附照片備查。
8.凡行皮膚科之切除手術,均需檢附病理報告,病歷記載應清楚,必要時可同時檢附照片(腫瘤之長度以最大直徑計算)。
9.審查醫藥專家如發現有異常者,應要求該醫療院所嗣後申報時應檢附照片。(102/3/1)
10.施行皮膚處置之後,得視病情需要酌量開立三天以內藥物處方。
11.皮膚科使用tranexamic acid之適應症限於皮膚出血性疾病。
12.皮膚科使用口服抗黴菌藥物,如使用Sporanox (itraconazole)或Lamisil (terbinafine)時,原則上不宜併用azole類或allylamine類外用藥,若病情需要,建議使用其他適當之外用製劑。
13.皮膚科使用外用藥於申報費用時,請於門診處方治療明細或住院費用醫令清單上,明示其重量或容量,俾利審查時評估藥量使用之適當性。
14.二氧化碳雷射手術(CO2 laser operation)62020B適應症如下:
(1)Nevus sebaceous(皮脂腺母班)
(2)Epidermal nevus(表皮母斑)
(3)甲圍疣(Periungal warts) 限使用在有5個(含)以上,或面積大於2平方公分以上之病灶,申報時需附照片。 (97/5/1)(99/7/1)
(4)Precancerous lesions include:actinic keratosis, oral leukoplakia, Bowen’s disease(癌前期病變含光線角化症,口內白板症,波文氏症)。
(5)Lichen amyloidosis(苔癬性類澱粉症)。
(6)Hemangioma(血管瘤)。
(7)Skin cancers(皮膚癌)。
(8)Mibelli型汗孔角化症(porokeratosis)。 良性腫瘤須附照片,癌前期病變及癌症須附病理報告。
15.Acne therapy不論數目多寡,以申報一次51004C『皮膚簡單切開或切除不縫合(含膿庖切開)』為原則。
16.紫外線照光治療適應症及規範(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健保審字第0940068849號函):
(1)全身性乾癬(含中、重度板塊性乾癬及點滴狀乾癬、乾癬性紅皮症),或掌蹠局部頑固性乾癬之積極治療或維持療法,應有照片備查。
(2)白斑症,穩定型全身或局部病例,每經50次治療後,應附治療前後比較照片證明其積極療效。若無明顯療效,但停止治療後,白斑再次惡化,即紫外線治療僅具穩定病情效果者,亦應附停止時及停止治療後惡化之比較照片以供繼續治療之療效參考。
(3)成人全身頑固性異位性溼疹及全身性結節性癢疹之短期3 個月內療法,所稱全身性異位性溼疹係指病灶侵犯體表面積 30﹪以上,所稱全身性結節性癢疹,應有100顆病灶以上。均應有全身及局部照片供備查。
(4)尿毒症、黃疸性皮癢症及後天性免疫缺乏徵候群之發癢性疹。尿毒性、黃疸性皮癢症僅限使用一般紫外線療法,不應使用PUVA治療。
(5)經切片診斷確定之皮膚T細胞淋巴瘤、淋巴瘤樣丘疹病、泛發性扁平苔癬、類乾癬(包括板塊性en plaque)及丘疹性PLC、PLEVA)。
(6)經切片診斷確定之全身性硬皮症、硬皮樣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但僅限使用PUVA及UVA1治療。
(7)慢性頑固性掌蹠汗疱疹合併角化,經持續治療半年無效,應檢附照片備查。
17.皮膚疾病使用Antihistamine(抗組織胺)藥最多不超過2種為原則;若有例外情況應於病歷上敘明。(104/1/1)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20&menu_id=710&webdata_id=3961
第二部 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壹、一般原則
貳、各科審查注意事項
十、皮膚科審查注意事項
(一)冷凍治療【液態氮冷凍治療(51017C)、冷凍治療-單純(51021C)、冷凍治療-複雜(51022C)】:(95/12/1)
1.申報原則:病歷應詳實記載,治療方法須有學理根據。(99/7/1)
(1)液態氮冷凍治療(51017C):病灶數量需3個(含)以上或總面積大於2平方公分(>2cm2),或必須先做削皮(shaving)處置者。
(2)冷凍治療-單純(51021C):病灶數量單一或總面積1平方公分以內(≦1cm2)之單純冷凍療法。
(3)冷凍治療-複雜(51022C):病灶數量需2個或總面積大於1平方公分至2平方公分以內(>1cm2 且≦2cm2)之複雜冷凍療法。
(4)位於所有人臉部或六歲以下孩童,得以診療項目代碼51017C申報醫療費用。(99/7/1)(101/2/1)
(二)病灶內注射51009C至51011C:
1.申報原則:須多次治療時,每次注射應間隔一週以上。同一之囊腫若施行此處置,不得再另行申報切開排膿,應擇一申報,如為病灶廣泛之病例,須另行處方外用類固醇製劑時,應於病歷上記載清楚。
2.適應症:限用於蟹足腫、囊腫、圓禿及結節性癢疹,及其他經公認病灶內注射治療有效之皮症。
(三)電燒治療:
1.申報原則:
(1)51005C單純:面積小於二平方公分。
(2)51006C複雜:面積大於二平方公分。
2.適應症:限用於各種皮膚腫瘤、疣。
(四)切開排膿51020C,限囊腫及大型膿瘍(abscess)申報。甲溝炎、毛囊炎及一般血腫之引流或傷口之引流應以51004C申報。
(五)全身性溼疹,限慢性且病灶面積達全身三十%以上之個案,並須附病歷影本備查。
(六)凡行皮膚科之切除手術,均需檢附病理報告,病歷記載應清楚,必要時可同時檢附照片(腫瘤之長度以最大直徑計算)。
(七)審查醫藥專家如發現有異常者,應要求該醫療院所嗣後申報時應檢附照片。(102/3/1)
(八)皮膚科使用tranexamic acid之適應症限於皮膚出血性疾病。
(九)使用口服抗黴菌藥物如使用Sporanox (itraconazole)或Lamisil(tenbinafine)時,原則上不宜併用azole類或allylamine類外用藥,若病情需要,建議使用其他適當之外用製劑。使用口服灰指甲用藥之個案應於療程初次治療時詳細記載或檢附照片。(97/5/1)(100/1/1)
(十)皮膚科使用外用藥於申報費用時,請於門診處方治療明細或住院費用醫令清單上,明示其重量或容量,俾利審查時評估藥量使用之適當性。
(十一)Acne therapy不論數目多寡,以申報一次51004C『皮膚簡單切開或切除不縫合(含膿庖切開)』為原則,並不得再合併申報其他相關治療。
(十二)乾癬病患Tazorac與Silkis兩種高價藥膏限擇一使用,不得併用之。(101/2/1)
(十三)Elidel及Protopic Oint限異位性皮膚炎使用,且限擇一使用,不得併用之。
(十四)痤瘡病患,外用藥膏以2種為限,且須機轉不同。
(十五)審查案件中,有皮膚處置處方者,應交由皮膚科專科醫師會審。(101/2/1)
(十六)痣切除於病歷中未見惡性症候記載者,不予支付62001C、62010C、51003C及相關病理費用(但先天性黑色素細胞痣不在此限),但申報如不符合臨床常態分佈者應加強審查。(95/12/1)(101/2/1)
(十七)經特異過敏原免疫檢驗(30022C)後發現病患為過敏性疾病,其後續的治療及診斷應列入評估。 實施免疫球蛋白IGE(12031C)、嗜酸性白血球數 (08010C )若其中一項為異常,方得執行過敏原定量檢查(30022C)。(95/12/1)
(十八)審查案件中,有皮膚處置處方者,必要時交由皮膚科專科醫師會審。(95/12/1)
(十九)皮膚疾病使用Antihistamine(抗組織胺)藥最多不超過2種為原則;若有例外情況應於病歷上敘明。(97/5/1)(104/1/1)
(二十)單純性疱疹使用acyclovir依藥品給付規定辦理。(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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